教学仪器借用制度
一、凡由实验室保管的教学仪器(包括设备器材、材料等)需移出实验室使用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二、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的仪器、材料等物品,由教师本人到实验室办理支领手续,在支领仪器时要仔细检查和了解仪器的完好程度。使用完毕,由教师本人将所支领的物品送还实验室,由实验员检查验收后,注销支领手续。
三、实验室要有仪器支领及借还登记册,内容包括借还时间,仪器名称、数量、仪器完好情况,借用领取人要签字,归还时实验员要登记。
四、校内有关部门或人员因非教学需要借用仪器,应由教学处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五、非教育单位一般不得借用,兄弟学校之间因教学急需借用仪器时要凭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校长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六、教学仪器原则上不能借用给学生,因课外科技活动需要时,由辅导教师代为借用并负责按时归还。
七、教学仪器外借后应及时归还。每学期末必须将仪器全部交回实验室。
对到期不还者,由批准人员负责追回。
八、归还的仪器如有损坏现象,借用人要说明原因,能够修理的,待修好后再办理交还手续。不能修理的待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交还手续并注明处理意见。
九、不合理的借用,实验员有权拒借,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十、下列仪器、设备不准向外借用:
(一)实验室用于维修仪器用的仪器仪表、工具等;
(二)新购进的,未进行验收的仪器;
(三)损坏后未修好的仪器;
(四)本学期实验教学待用的演示仪器和学生分组实验用的仪器;
(五)不宜搬动的较精密的仪器;
(六)消耗性材料及易碎仪器,如药品、玻璃仪器等;
(七)危险品。
石家庄市第四十四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