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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21年度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02 15:29:17 点击数:894

关于2021年度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的

街道、镇,区直部门、各单位:

为做好我区2021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请各单位按照区红十字会《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裕红字[2017]5号)要求,认真组织好相关情况收集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裕华区红十字会特困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及申请救助人的其他相关资料(纸质版)和《裕华区救助贫困大病患者情况汇总表》(电子版)报送至裕华区红十字会,地址: 区行政中心主楼308房间,联系人:冯子昌,联系电话:86579402。相关文件表格请在以下邮箱下载:yhqhszh302@163.com,密码:hszh86579402,文件名“2021年度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2021年11月30日



裕红字[2017]5号

裕华区红十字会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弘扬“人道、博爱、奉献”宗旨,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区红十字组织在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积极作用,切实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区红十字会根据《石家庄市红十字会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裕华区红十字会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将红十字大病救助工作作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以提高我区特困大病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2017年9月30日


                         裕华区红十字会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发挥红十字组织在党和政府人道领域中的助手作用,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缓解城乡特困群众因 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石家庄市红十字会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本办法救助对象:凡患大病住院治疗的,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费用仍难以负担,且影响正常生活的人群。其中包括:

(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

(二) 低保及边缘对象困难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和困难家庭确诊的缺陷儿童;

(三) 因患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影响家庭基本生活,区直单位或镇、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困难家庭和职工;

(四) 持有区级以上民政或工会部门审批确认的有效证件的特困优抚对象;

凡患符合国家规定专项救助的重大疾病的,由区直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不纳入区红十字会医疗救助范围。

以上救助对象须为裕华区常住居民或裕华区所属镇(办)和区直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救助标准

区红十字会特困大病医疗救助每年进行一次,严格遵循“及时救助”和“不重复救助”的原则,救助标准按一个年度内所发生住院医疗费进行救助:对确认的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上的,按照自负费用的5%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其他特殊情况的大病或特困救助,经调查属实后,由区红十字会集体研究决定,救助金额总额最高不超过7000元。

第四条  救助程序

(一)特困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或其家属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救助申请,填写《石家庄市裕华区红十字会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镇(办)和区直部门负责收集、审核相关资料,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状况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拿出初步救助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明确告知申请人。

(三)区红十字会确定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达成初步救助意见后,在申请人居住社区、工作单位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进行救助。如有异议,区红十字会要再次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实施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

(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救助标准的,区红十字会审核批准后,由区红会组织将审批的救助金进行集中发放或由红十字会系统工作人员送达救助人员。受助人员名单由区红十字会在公示栏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次一档。

第五条  所需材料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人须向区红十字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裕华区红十字会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二)被救助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地社区和镇(办)出具的被救助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低保家庭、 贫困残疾人等救助对象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及复印件;

(四)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

(五)住院病历首页;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医疗费支出凭证;

第六条  救助金来源

(一) 博爱一日捐款;

(二)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部队、各界人士的非定向捐款;

(三) 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款;

(四) 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区红十字会要认真开展“募捐”活动,积极拓宽募捐渠道,不断增加资金来源。

(二)特困大病医疗救助金遵循“以收定支”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单独核算。

(三)区红十字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对救助资金实施的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第八条    罚则

(一)要严格审批手续,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不严,给红十字名誉、声誉造成影响,区红十字会将视情节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对其单位和具体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救助金发放必须严格履行财务制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者,除取消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资格,追回救助金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裕华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执行。2013年1月裕华区红十字会发布施行的《石家庄市裕华区红十字会特困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