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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四十四中学骨干教师管理工作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3-06 14:50:19 点击数:15280

石家庄市第四十四中学骨干教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骨干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省、市、区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骨干教师分为校、区、市、省四个业务发展层次。

第二章 选拔和认定

第四条  选拔认定的原则:骨干教师的选拔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持选拔认定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向班主任、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

第五条骨干教师的条件:骨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较强的教育教学与科研能力,并在学科教学改革与研究中起指导、示范和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

(一)基本条件

1. 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政策和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改革创新精神和终身学习的意识; 

2.中学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学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特别优秀可以放宽至中学二级职称)

3.普通话达到任教学科教师规定标准;

4.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

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连续三年合格等次(含合格等次)以上,工作表现优秀。

(二)教育教学和教科研业绩

1.积极参加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活动,教育教学效果好;

2.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较高,坚持深入课堂听课、评课,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优质课展评活动;

3.具有较高的教科研能力并积极撰写论文、参加课题研究工作;

4.积极承担教研、培训、校本研训、送教下乡等任务,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主动培养青年教师。

(三)继续教育培训

具有终身学习理念,注重自身的专业化发展。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培训。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全员培训,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具体选拔认定办法:

1.被评选人本人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学校的骨干教师评审工作由学校职称评定聘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对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人选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骨干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二)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成为本学科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带头人;

   (三)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

   (四)在教育教学研讨或对外交流等活动中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讲座等任务。积极参与教师培训、送教下乡以及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各类活动;

第四章 待 遇

第八条  骨干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九条  骨干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教师职务;在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条  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三年,任期终结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每年评选一次,骨干教师总数控制在专任教师的30%左右。今后,国家、省、市级、区级评选骨干教师、学科名师等,原则上从校骨干教师中产生。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骨干教师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适时组织经验交流、讲座等活动。

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核实确认后,取消其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骨干教师证书:

   1. 评选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 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者。

   3.有进行有偿家教、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师德表现不良者。

   4.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骨干教师、学科名师资格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职称评定聘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学校教代会正式通过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