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四十四中学管理制度
石家庄市第四十四中学管理制度
以下条款于2010年4月2日经第一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实行。
班主任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选聘班主任
(一)条件:
1、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2、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3、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二)聘任:
1、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
2、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原则上为3年。
3、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二、班主任职责:
1、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3、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4、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5、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三、班主任待遇与权利
1、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2、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3、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4、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5、培训、评优评先、评聘职称等向班主任倾斜。
四、班主任考核与奖惩
1、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
2、选拔学校管理干部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3、 每年年终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校级优秀班主任为班主任总数的50%。
4、 由于个人失误,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批评、扣发班主任津贴等处罚。
5、对不能胜任班主任工作的,调离班主任岗位。
教工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一、爱心基金来源:
1.全体教职工的互助捐款。
标准:校级干部10元/月,中层干部8元/月,教师6元/月,工人4元/月。
2.基金的利息。
二、爱心基金的管理:由校长、工会主席、工会委员组成管理小组。
三、爱心基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1.资助因疾病或突发事件而急需帮助的本校教工。
2.对受灾地区进行捐款。
四、爱心基金的审批和发放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学校工会提出使用建议等。
2.由基金管理小组进行审定,批准后发放。
五、爱心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全体教工的监督。
请销假制度
1、班主任请假和销假,根据时间长短,由教育处主任或主管副校长批准。同时,由教育处负责与教学处沟通调课。
2、任课教师请假和销假,根据时间长短,由教学处主任或主管副校长批准。
3、处室人员请假和销假,根据时间长短,由本处室主任或主管副校长批准。
4、凡在节假日安排的各级各类考试监考和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中请假,均按正常工作日记考勤。绩效工资按每月30天计算。
5、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为父母、配偶和子女,学校扩展为包括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予3天婚丧假。
6、考勤情况与绩效工资挂钩。
7、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工进行业务学习和学历提高。为规范管理特作以下规定:必须经学校同意批准;参加的是教育教学或相关业务培训;利用业余时间,坚持在职不脱产方式;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完成正常学校工作;费用自理。
教职工假期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对寒暑假期间为完成学校工作的加班、值班,作如下规定:
1、各项工作应尽可能在放假前完成。确需在假期间完成的工作,各部门统筹协调安排,明确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报主管领导审批。
2、教职员工按学校统一安排,尽职尽责完成假期工作任务。值班、加班安排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随意调整更改。
3、假期加班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4、暑假义务加班、值班时间安排:教师一周,职员两周,工人一个月,干部一个月。
5、寒假义务加班、值班时间安排:教师二天,职员四天,工人七天,干部七天。
公物保管及赔偿制度
学校公物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物质基础, 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条件。为了给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使公物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最大的效益, 同时为了保护学校的财产不受损失,在全校形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风气,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物的管理
1、班主任、处室负责人、特种教室负责人为公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物发生损坏、丢失时,由以上人员组织维修或赔偿。
2、学校有关管理人员对教师个人借用的需长期使用的固定物资,每学期清查登记一次,非固定物资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不准个人私自保管。
3、需长期使用的工具书,必须在期末结束前归还;非工具书,借用周期不超过4周。
二、公物损失赔偿的范围
1、学校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卫生、体育、娱乐等设施。
2、学校分配到各班级、处室使用或保管的一切教育、教学、办公、学习、生活用品等。
3、学校分配给师生个人使用及个人借用的笔记本电脑、仪器、图书等一切公物。
4、学生上信息、实验、音体美课程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使用的仪器、图书、课桌凳等公共设施。
以上四款所列物资,如发生非自然性损坏或丢失,皆由损坏、丢失者或物资保管责任人予以赔偿。
三、责任划分
1、物资丢失:个人使用或个人借用的公物,如发生丢失,使用人或借用人为该公物赔偿人。部门使用的物资如发生丢失,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查清原因,造成丢失事故者为该公物赔偿人;如查不出造成丢失事故的责任者,则该部门负责人为该公物的赔偿人。
属学校保管储存的物资,如发生丢失事故,由学校总务主任报学校校长,并同物资保管员及有关责任人负责侦察,凡属保管人员失职造成丢失的,保管人员为该公物赔偿人;凡属在节假日、晚间或其它休息时间因失盗丢失的学校物资,门卫及值班人员负主要责任。
2、物资损坏:一切公物,凡属正常自然老化破损的,不在赔偿范围。凡属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物资损坏的,皆按上述物资丢失之规定,划分责任进行赔偿。
四、公物赔偿标准
1、丢失的物品:凡能在本地市场购买到的,按原价赔偿;在本地市场难以买到的,在原价基础上加价赔偿。
2、损坏的物品,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赔偿。
(1)损坏的物品属学校认定的修旧利废的公物,可参照原价折价赔偿。
(2)无意造成物品损坏的,或因个人原因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3)因非正常工作、学习、娱乐造成物品损坏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物品损坏的,或未经物资保管人或物资使用人同意,私自动用而造成物资损坏的及故意损坏学校物资的,可在原价的基础上加价赔偿。
五、损失公物原价的确定
1、图书按损失时的价格或比着同类图书价格确定。
2、其它物品
(1)凡学校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记录价格确定。
(2)学校没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损坏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既无记录价格,又无市场价格的物品,可以比照同类物品由总务处定价。
六、公物赔偿手续
1、公物丢失或损坏后,公物管理人员要让赔偿人填写“公物损失记录”,以便备案存档。
2、公务管理人员确定公物价格,公物损坏的赔偿人到总务处办理赔偿交款手续。总务处收款后,由总务主任或公物管理员购买或维修丢失、损坏的公物。
七、其它问题说明
1、总务处每学年初将对各处室、班级的公物进行登记,并由处室负责人、班主任进行签字确认;学年末处室负责人、班主任应根据学年初的登记数将公物进行清点,如与学年初登记不符且无法查清原因的,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处室、班级物资管理按规定扣分。
2、总务处及时将各班级公物损坏情况通报教育处,作为班级日常评比的一项,年终将处室、班级公物保管情况汇总,作为处室、班级年终评比的项目。
关于年度评先比例及优秀教工奖励的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教工积极工作,学校规定,年度考核评比将按35%的比例进行评优评先。其中的15%(以当年上级规定比例为准)定为考核“优秀”,其余20%左右定为“校级先进”。对“校级先进”的奖励,参考区内“嘉奖”奖励的有关办法,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并与教职工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绩效考核等挂钩。
考核“优秀”人员不重复享受“校内先进”荣誉称号和校内一次性奖励。
补充条款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
1、教工能较好地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和/或处室工作,每月给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75%,请假及处罚款从中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5%,用于班主任津贴、校级先进一次性奖励津贴、加班津贴、季度或年终奖励。
2、班主任津贴(假期除外。假期可酌情考虑)按月发放,标准为365元/班·月(含原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15元)。班主任请假除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扣除之外,还要扣发班主任津贴,请假1天按365/30(12元)计算。
3、扣款规定标准:病假1天扣10元,事假1天扣20元,旷工1次扣50元。迟到或早退1次扣5元。升旗、会议、党团、工会、教代会活动等,请假1次扣5元,无故不到1次扣10元。当月病假累积15天(含15天)以上、事假累积7天(含7天)以上,免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事故一次扣罚50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罚100-200元。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免除当月绩效工资。
4、奖励规定标准:“校级先进”参照区内“嘉奖”奖励的有关办法,给予校内一次性奖励660元。已获区内奖励的人员(含考核“优秀”中的二等功、三等功、嘉奖人员),不重复享受校内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多项荣誉时,以所获最高荣誉享受一次性校内奖励。代课1节补10元。代班主任1天补12元。因工作需要,由主管校长批准,加班1天补30元。
5、对休产假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规定: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凡第一胎(含双胞胎及多胞胎)生育休产假期间,给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5%。第二胎(含第二胎)以上生育休产假期间,免奖励性绩效工资。
6、借调人员,按我校教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执行。
本方案经学校第一届教代会通过。解释权归教代会。未尽事宜由工会负责协调处理。
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补充规定
1、关于奖励津贴:获得校级优秀班主任、优秀党员或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各类年度先进称号的,均按“校级先进”给予校内一次性奖励。获多项荣誉时,奖励不重复,不叠加,按最高标准金额,只享受一次。
2、关于班主任津贴:根据班主任工作的特殊性,班主任津贴每年按12个月发放,节假日加班、组织学生活动、各种培训等均不再计加班。正常上班时间,班主任如有外出培训学习、外派活动等,均不享受相应的班主任津贴。初一年级新接班主任的,从8月份开始享受班主任津贴。初三毕业班因报考等原因,班主任津贴截止到7月份。遇有中途调换班主任的情况,按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班主任津贴。
3、关于代课费。依据上级有关中小学教师课时数的规定,凡超出本学科标准周课时数上限的代课节次,均按学校规定给予代课费;未超工作量的代课不予代课费。
以上3个条款于2010年12月20日经教代会临时会议通过。
关于教师学习请假的规定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参加与工作有关的学习,以便教师提高自身专业水平。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况按照公假处理(班主任工作按照原规定执行)。
1、学校公派参加的各种学习活动;
2、教师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的各种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在职进修学习。
中层干部参照班主任待遇执行
以上2项规定,于2011年2月24日经第一届教代会二次全会第二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