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石家庄市第四十四中学 >> 校园安全>> 正文内容

校园安全

石家庄市第四十四中学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门卫管理制度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6-13 15:35:44 点击数:1465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各级政府工作安排,防止疫情在学校发生和蔓延,全力维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区局《学校防控管理》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就我校春季开学后疫情防控门卫管理及各类人员进出校门检疫工作,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安排部署,把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进一步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将疫情防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做到一举一动有安排,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防控对象 在校教职工和学生

       三、时间节点 从本预案制定之日起,至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解除应急响应之日。

       四、开学前准备措施 在未开学前,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应急值班值守人员,其他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校园,所有学生不得提前返校。确因防控等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要实名登记并接受体温检测,履行报批手续,控制时间、范围、地点等。  

       五、开学后防控措施 强化学校门禁管理。总务处负责门卫人员管理,严格落实门禁管理和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安全防范工作有章可循、有迹可查。在疫情防控关键期严禁一切外来人员外来车辆入校,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进校活动。必须进校的,必须做好测温、消毒工作。严格交接制度,禁止家长入校接送学生,交接全部在校(园)大门外。疫情稳控后要进一步严格外来人员、外来车辆安全检查和登记制度,完善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防止发生因无关人员、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园而发生疫情感染事件。 安保人员工作时须佩戴口罩,并与师生保持安全距离; 认真询问和登记外来人员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学生和教职工进入校门前须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校门; 若体温超过37.3℃,请进入学校隔离观察室,并立即通知监护人带到指定发热门诊诊治。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要严格控制外来人员,禁止无关外来人员进入校园。确需进校的外来人员要经过校长批准,由专人引导,严格控制活动区域。如外来人员来访,首先在门岗进行体温检测,问询有无湖北等重点疫区旅居或接触史,有无和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有过接触,有无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并进行相关信息登记。无上述情况,且体温在37.3°以下正常条件下,须经消毒处置后方可进入校园。  

      六、加强人员出入管理

     (一)开学前,除学校值班人员和具有特定任务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园,有特定任务需进入校园的人员,须提前向学校校长室报备,否则门卫安保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二)开学后,正常上下课、上下班时段开启大门,由相关单位负责体温检测,其它时间段关闭大门,开启人行通道。学校师生可凭本人校园卡等有效证件从人行通道出入学校,校内务工人员和与学校有长期业务往来人员,可凭学校统一办理的工作证出入学校。

      (三)开学后来客来访,接待单位应提前向学校保卫处报送《来访人员车辆登记表》,报备来访人员信息,包括来访人员单位、职业、身份证信息、来校时间、事由、预计离校时间等; 未提前报备信息的来访人员进入校园时,须打电话与受访人员联系,由受访人员联系保卫处后填写《来访人员车辆登记表》方可进校; 来客来访,接待单位原则上应派人在校门口迎候。  

      (四)除正常上下课时间段外,其它所有进入学校的人员要自觉出示相关证件,未携带相关证件者,请按照学校门卫管理规定,电话联系保卫处,核实身份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校。所有入校人员均需主动配合门卫安保人员的检查,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七、加强门卫值守管理

        (一)学校门卫值勤实行全天值制,门岗当班值守人员为2人,安保值守人员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门卫管理,随时准备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二)门岗当班值守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对入校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坚持对入校车辆和门岗及周围消毒杀菌,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不得擅自离岗,值班时要注重仪表仪容,着装规范整洁,保持威严姿势和良好的队容、队貌,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三)严禁携带饲养宠物进入校园,严禁各种商贩、外卖进入校园或在校门前摆摊叫卖。  

         (四)特殊时期,学校师生员工要遵守学校门卫管理规定,认真配合门卫管理工作,凡不服从管理,冲撞、辱骂门卫管理的人员,学校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