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裕华区公安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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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1-30 2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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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裕华区公安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
裕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裕华区公安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的
通 告
二、增强抵制网络谣言的自觉性。对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抖音、快手及其他网络平台,转发、传播的没有权威和正规来源的截图、视频、音频、文字等信息,不得随意转发,并积极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三、对已转发的不实信息要快速删除,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对已转发的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四、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网信、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群主等的相关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网民,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网络空间是法治空间,互联网信息传播有法有规可循,务必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要通过官方权威渠道获得信息,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投诉举报网络不实谣言信息。
举报方式:裕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6579392裕华区公安分局:86110110
裕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裕华区公安分局
2020年1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同一诽谤消息或谣言在互联网上被实际点击5000次以上或者转发超500次的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在此情况下,可以判处传播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来源:网信裕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