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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7-18 10:08:34 点击数:1986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并较好地完成任务;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培养、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高级中学教师获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6年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计算机条件

     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

     1.较熟悉中学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高级中学(职业中学)专任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20天);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并较好完成任务。

     3.主持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

     4.在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培养、指导本学科三级教师不少于1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

     1.较熟悉小学、幼儿园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2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

     2.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比较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有一定专长;

     3.主持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

     4.培养、指导本学科三级教师不少于1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担任学科教育教学带头人,主持或指导教育教学研究,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评价等工作;

     2.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等,每年不少于实际工作的三分之二,每年听课或评课不少于省级40天,市级70天,县级100天;

     3.每年承担1次示范课,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

     4.培养、指导本学科三级教师不少于2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每年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在乡镇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二)在农村学校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

     (三)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并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奖(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教学研究机构人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教学取得一定成效(附相关证明材料)。开展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明显成果,主持并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以鉴定证书为准),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科研论文2篇以上;

(五)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县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每年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在农村小学、幼儿园或教学点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教师,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获中心校(学区)奖励或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

     七、教案要求

提交本人近四年任教中某一个学期的完整教案本。

     八、附则

    (一)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三)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

    (四)班主任、大队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五)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附青年教师获奖证书及经学校验证的辅导青年教师的过程性材料。

    (六)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社科基金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如:省模范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等。市、县级专业奖励、荣誉称号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奖项名称、级别和等次,凡和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不对应的,可视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数量,具体以各设区市在省职改办备案目录为准。

    (七)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 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省、市、县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八)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习题集、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为学术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