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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课题

附件1:河北省第二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11-01 14:31:00 点击数:793
 

河北省第二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总结全省教育科学研究近年来取得的成绩,进一步调动全省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河北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开展河北省第二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

第二条  组织开展评奖活动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为原则,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科教兴冀”发展战略,推动教育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科学体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为目标。

第三条  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申报、评审原则;坚持体现社会贡献大小和国内外、省内外影响大小为标志的质量第一标准。

 

第二章  参评成果的范围、条件

 

第四条  参评成果范围为20061120121231期间的研究成果。凡河北省境内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研究机构、教育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及致力于教育科学研究的各界人士在此期间的研究成果原则上均可申报参评。但有特殊规定限制申报者除外。

第五条  参评成果含以下各类成果

    (一)已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不包括译著、编著、论文集、教材、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

(二)不宜公开出版或发表,但已被设区市(或以上)人民政府、厅(局)级(及以上)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三)虽未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通过结题鉴定验收的全国或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研究成果(以结题鉴定验收时间为准)。

第六条  参评成果的基本条件

对参评成果将从指导思想、学术价值、社会价值、应用价值、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的基本特点,既反映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又能体现我省教育科学研究的水平。其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的、实事求是的研究。

(二)研究方法科学、合理,与研究内容相匹配;研究过程规范。

(三)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证充分,逻辑严密。

基础研究成果要求: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新方法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在探索重要理论问题、填补学科空白、为教育决策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等方面做出贡献,推动了教育理论的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应用研究成果要求: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意见或改革方案,并被吸收采纳,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教改实验成果已在较大范围推广,对推动教育改革实践,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取得明显实效。

(四)不宜公开出版或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研究成果,须由设区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并注明所采用的成果内容。已转化为文件者,应附有相关文件。虽未公开出版或发表,但已经鉴定验收的立项课题研究成果申请参评时须附课题立项通知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和结题证书。

(五)已获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和部级以上全国性奖项的成果不得申报(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民间团体奖项者不在此限)。

(六)驻冀国家部委所属院校人员申请参评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加强对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由刘教民厅长任主任、杨勇副厅长任副主任的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的职责是确定评选奖励办法、评审规则和奖额,最终审定获奖成果,处理相关异议投诉等。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的职责是对各市、各单位推荐上报的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向评选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第九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下称“评选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有关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各市、各单位应确定相应机构,负责本市、本单位参评成果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初评和向评选委员会推荐等项工作。

已成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市,由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未成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的由市教科(研)所(室)负责组织。

省、部属各高校、厅直属中专由学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个人或集体的参评成果,由各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直接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由其委托相应机构进行初评和推荐。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二条  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采取个人或集体(课题组)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一个人或同一个集体只限一项成果申报参评。

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成果评奖者,要认真填写《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评审书》,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连同参评成果五份(原件最少一份,其余可为复印件,复印件应封面、目录、版权页、正文一并复印;著作类可略少,但不得少于三部)报送所在市或学校负责组织成果申报、初评与推荐的机构。

第十四条  各市、各单位作为负责组织成果申报、初评和推荐的机构,应组织力量对申报成果按标准进行初评,然后按规定的推荐参评限额择优推荐参评。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市或单位,可在已获奖成果中择优推荐参评(参加过本市、本单位评奖而未获奖的成果,不得推荐参评;未参加过前述评奖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第十五条  各市、各单位对申报参评成果组织初评后,应将推荐参评成果和《申报·评审书》和汇总表(excel格式),集中报送评选办公室。

汇总表格式为:

×××市(校)申报河北省第二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汇总表

序号

申报人

参评成果名称

成果形式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备注

 

第十六条  评选办公室自2013926开始受理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1130。迟于截止日期报送的成果,一律不予进入评审程序。

申报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22号。

    箱:hbjkghb@163.com

联系电话:0311-66005927   66005937

第十七条  申报参评成果的注意事项:

(一)署名多人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申报,不可署名靠前者和署名靠后者同时分别申报参评;署名靠后者须在署名靠前者放弃申报参评时方可申报参评,同时要得到署名靠前者书面同意,并将其书面意见附于《申报评审书》中。

(二)项目负责人已故者,可由所在单位代为申报,并在《申报评审书》上注明。

(三)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

(四)多卷本专著要整体申报参评,不能以单卷参评。

(五)立项课题的系列成果或同一主题下的系列论文、研究报告可将系列研究成果“打包”作为一个整体申报参评。非同一课题或主题下的系列成果,不得打包申报参评。

    (六)以立项课题成果申报参评者须附上立项通知书、结题鉴定证书和结题证书。

(七)以非中文撰写的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研究成果须提交原作品,篇幅不大的须附中文译文,篇幅较大的须附2000字左右的中文提要。

(八)申报参评成果如获得过社会效益和学术价值的评价,须出具证明材料。

(九)如研究成果曾获奖,需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十)如成果曾被引用、转载,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种相关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本次评奖实行分级评审。各市、各单位首先对本市、本单位申报参评成果进行初评,并签署初评、推荐意见后报送评选办公室。

(二)评选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参评成果再次进行资格审查后,分送各学科评审组评审。同时由评选委员会向各评审组下达评奖指标。

(三)学科评审组专家分别对成果进行评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成果方可列入拟授奖成果及授奖等级的建议名单。

(四)评选委员会审定批准获奖成果及等级。

第十九条  评奖要求

(一)严格遵守推荐、评审程序和条件,确保获奖成果质量、水平。

(二)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评委每人只有一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一人指定获奖成果或获奖等级。

(三)在评审学科评审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的成果时本人应予回避。

(四)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各学科评审组评出的获奖成果可以少于限定名额,但不得突破名额指标。

(五)在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

(六)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若发现申报参评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涉评审工作,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奖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奖品,并予以公布,且取消其下届参评资格。

(七)参加评选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的礼品、礼金。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项设置、获奖成果的公布、奖励与结集出版

 

第二十条  本次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共设奖项300项,各级奖项分别为:

一等奖:50项;

二等奖:100项;

三等奖:150项。

为树立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良好品牌和信誉,确保获奖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要严格控制标准,宁缺勿滥。

第二十一条  获奖成果由教育厅以文件形式公布,同时在媒体和网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各级获奖成果,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三条  评奖工作结束后,将组织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结集出版工作。论文、研究报告成果原则上全文收入,但超过五千字的文章,作者须将其缩写到五千字以内;系列论文、研究报告类成果,作者须对研究成果整理缩写,原则上不超过六千字,最多不超过八千字;著作类成果,由作者将其缩写为八千字以内的内容概要,重在阐述其创新性的发现和观点。缩写文章须在获奖成果公布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提交评奖办公室。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获奖成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评奖异议期。在此异议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布的获奖成果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奖办公室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如需保密者,请注明)。逾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据为己有的“成果”提出异议者,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勒令退回获奖证书),并在网上和媒体予以公布,且取消其下届参评资格。

 

第八章   

 

(一)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评选委员会。

(二)凡参加评奖的成果及有关材料,由评选办公室存档,不退还本人。如因特殊需要,需退还者,须事先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