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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

石家庄市第四十四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试行)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06-22 11:56:00 点击数:148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河北省教科文卫体系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校长负责制,学校决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教代会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绩效考核方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教职工集体福利等事项,并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出建议。

4、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教代会要维护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全体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工作,保证学校计划的顺利实施。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学校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20%--30%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以年级组、教育处、教学处、总务处为单位;各选举单位以30%的比例分配候选名额,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差额选举,经党支部平衡后确定人选。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半数以上同意。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和工会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一线教师代表数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中层以上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工和青年教工应占适当比例。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张榜公示。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本组全体教师负责,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文明执教,治学严谨;任劳任怨,勇挑重担;顾全大局,办事公道;遵纪守法,为人师表;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具有一定议事能力。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

3、  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  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4、  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民主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代表从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7人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主席团人选一般由党支部或工会提出候选人,报学校党支部同意,提交教代会选举通过。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教代会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大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和落实,并要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下列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支部同意;主持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2、闭会期间,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遇有重大问题,组织有关代表讨论,提出意见。

3、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保障教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4、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有不够完善之处,在今后的施行中,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条 本章程于教代会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本校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凡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本章程2010318 在第一届教代会成立暨第一次会议上通过。